農商銀行發展聯合會(貴陽)章程
(202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農商銀行發展聯合會(貴陽)(以下簡稱“聯合會”)。英文名稱:“Federation for Rural Commercial Bank Development (Guiyang)”,英文縮寫:“FRCBD”。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農村商業銀行發起設立,依據相關法律自愿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鼓勵、引導行業自律,推動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發展,服務實體經濟。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陽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貴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本團體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本團體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本團體出資設立的實體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全面接受本團體的監督領導,按照本團體確定的經營方針和范圍服務會員、開展經營,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北路會展商務區TB-1貴陽農村商業銀行23層,聯合會理事會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行業研究,研究分析會員單位共同關注的經濟金融問題及監管政策,發布行業研究報告,為會員單位決策提供依據;
(二)管理咨詢,組織專業人員和專家,為會員單位內部規范化和專業化管理提供咨詢服務;
(三)人才培訓,為會員單位各崗位的人才培養、人才儲備等提供專業化的培訓活動;
(四)信息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內部及外部信息交流與合作;
(五)其他。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農商銀行或理事會認可的其他農村金融機構;
(二)團體會員:與本行業相關的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并經理事會認可的個人。領導干部須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認同本團體的理念,并有加盟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或農村金融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四)合規守法經營,信守與本團體會員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聯合會秘書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并在聯合會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多次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多次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害本團體聲譽及利益的言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審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秘書處須提前十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會、監事會或者本團體30%以上的會員單位提議,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等方式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采用通訊等方式召開的,表決事項應至少在表決前五日內送達全體會員。表決由會員書面回復,表決結果以通訊方式告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且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全體會員的1/3。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審查批準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事宜;
(五)決定內設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選舉和罷免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薪酬委員會主任單位,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薪酬委員會主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分別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薪酬委員會主任;
(七)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推薦,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二)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三)審批聯合會特殊用途或數額較大的開支;
(十四)審批聯合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五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由輪值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理事會。理事會可以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會會議如采用通訊等方式表決的,表決事項應至少在表決前五日內送達全體理事。表決由理事書面回復,表決結果通報全體理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信息科技等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聯合會會員單位業務合作的指導和推動機構。
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由聯合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負責專業委員會的建設和運營,每年至少應承辦一次聯合會專題會議。
專業委員會主任每年須就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向聯合會理事會進行匯報,并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聯合會理事會設立薪酬委員會,負責對聯合會高管人員進行考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進行監督?己私Y果由薪酬委員會成立的考核小組組長向理事會匯報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會員單位業務合作,聯合會理事會必要時可以設立行長聯席會議,負責落實理事會關于會員單位業務合作的相關決議。
行長聯席會議須有1/2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表決事項獲出席會議人數1/2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行長聯席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各會員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五項及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常務理事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以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四節 輪值理事長
第三十二條 作為輪值理事長的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規模較大;
(二)在省、直轄市、省會市或較大市的農村金融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上一年度監管評級原則上應達到二級以上,或是中國銀監會認定的標桿銀行;
(四)熱心聯合會事業,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
(五)愿意且能夠擔負起聯合會龍頭農商銀行的領軍責任;
(六)每年至少承辦一次聯合會重大活動。
第三十三條 輪值理事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專業委員會和行長聯席會議的建議,決定聯合會每年的專業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
(四)協調、組織和推動聯合會成員之間的核心業務合作。
第三十四條 輪值理事長由常務副理事長輪流選舉擔任,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為三屆。輪值理事長任職屆滿后,新的輪值理事長沒有選舉產生之前,由理事會指派人員行使輪值理事長職權。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設輪值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8-10人、執行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方針路線;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能夠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作為負責人的輪值理事長由輪值理事長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為三屆。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常務副理事長(聯合會法定代表人)由聯合會注冊地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該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常務副理事長(聯合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是:
(一)協助輪值理事長開展工作;
(二)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依據會費管理辦法,審批聯合會開支。
第三十九條 執行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輪值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開展工作;
(二)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建內設機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專職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準;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根據會費管理辦法,審批聯合會開支;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執行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均為專職,執行副理事長可以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輪值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等情形,應自行辭去聯合會相應職務,經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后,由其繼任者接任聯合會相應職務。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負責人變更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組成,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會成員數量不少于三名,且必須為單數。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采用通訊或其它有效形式召開。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費管理辦法,明確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的審批權限及審批流程,做到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十五日內,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并向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備案。如與備案不一致的,以此版本為準。